国象协字〔2026〕19号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征求《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评测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国际象棋运动的信息化发展,加强棋士等级评测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提升棋士等级评测工作的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管理,维护国际象棋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拟定了《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评测平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17日至30日。
联系电话:010-87559157
邮箱:cca_1986@163.com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6年6月17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评测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国际象棋运动的信息化发展,加强棋士等级评测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提升棋士等级评测工作的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管理,维护国际象棋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棋士等级评测,是指通过棋士等级评测平台(以下简称“评测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级别棋手的技术水平要求,以考试、对弈、棋力测试等方式,对国际象棋爱好者进行技术水平测试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全国棋士等级评测平台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负责本辖区国际象棋项目的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线下考评点的日常监督检查、考务巡视,并协助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完成棋士等级证书的发放与信息核实工作。
市、区级国际象棋协会可受省级协会委托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评测平台的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评测平台进行认证,并与通过认证的评测平台运营方(以下简称“认证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依约开展棋士等级评测的运营合作。
第二章 认证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有能力与意愿参与评测平台运营的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线上评测系统或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三)具备开展棋士等级评测的专业技术能力,有负责棋士等级评测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及以上应持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中级教练员及以上的同等效力等级证书;
(四)具备对所辖线下考评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能力与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资质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3.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证明。
(二)平台技术材料:
4.评测平台使用说明书、操作流程图;
5.平台软件架构说明、安全评测报告(或三级等保证明);
6.棋士等级评测工作团队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明。
(三)线下考评点管理方案:
申请人应提交其拟用于开展本次认证棋士等级评测的线下考评点详细管理方案。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7.场地与设备标准:对各考评点的场地面积、环境要求、硬件配置、网络带宽保障、备用电源、监控设备等提出明确的自有标准。
8.人员配置与资质:明确每个考评点需配备的考务人员数量、岗位职责,以及对应岗位的资质要求。
9.考务流程与安全管理:包括考试费用、考生身份核验流程、考场纪律规定、考试系统操作指导、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平台进行现场认证。
第八条 负责现场认证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应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工作人员、国际象棋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行业从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现场认证中,专家组分别对申请平台的内容模块和操作模块进行打分,总分100分。其中:
(一)内容模块(总分60分):评分要点为题库数量、题目质量、考核知识点覆盖情况、与相关等级技术标准的契合度等;
(二)操作模块(总分40分):评分要点为评测流程设计、线下考评点管理标准、用户界面友好度、证书发放衔接逻辑、平台软硬件使用流畅度、数据安全防护能力等。
第十条 申请平台得分达到70分为合格,其中内容模块得分不低于42分。
第十一条 现场认证合格的平台,应在规定期限内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并依约缴纳平台认证服务费及年度服务费。完成上述事项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向其颁发“棋士等级评测平台”认证证书,允许其依据本办法及协议约定开展相应等级范围的棋士等级评测业务。
对现场认证不合格的平台,或合格但逾期未签订协议、未缴纳费用的平台,不予颁发认证证书,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应当保证认证过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认证)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制定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名称;
(二)平台/产品的名称;
(三)软件版本;
(四)认证等级;
(五)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第三章 认证平台与考评点管理
第十五条 认证平台应严格按照其提交并获核准的《线下考评点管理方案》对所属各考评点进行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确保所有考评点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六条 认证平台新增、撤销或变更线下考评点,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书面报备,并提交新增或变更考评点的详细管理方案。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展评测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线下考评点在组织考试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并确保场地、设备及考务流程全面符合《考评点标准》(见附件2)的各项要求:
(一)在考场显著位置公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评测定点单位”标识及考场纪律。
(二)考试期间,必须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监考人员和摄像设备,确保监控无死角,并对考试全过程进行高清视频监控。
(三)所有监控录像资料必须按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八条 考生应通过认证平台实名注册报名。考试前,线下考评点必须通过核对身份证/户口本等方式对考生进行身份核验,确保人证合一。未通过核验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位。认证平台应在《考生须知》中明确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如警告、成绩作废、禁考等)。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断网、断电、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考评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若故障导致考试无法继续,应安排考生补考或按协议约定处理。所有异常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认证平台。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成绩由认证平台系统自动评定并实时提交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信息系统。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认证平台提出申诉。认证平台应会同省级协会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协会应当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备案与知情:接收认证平台在本辖区内设立的线下考评点信息报备,建立辖区内考评点档案。
(二)日常巡查:对本辖区内的考评点进行不定期现场巡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重点检查考场秩序、人员资质、设备状况、录像保存等。
(三)投诉处理:受理本辖区内关于考评点或评测活动的群众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备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认证平台的棋士等级评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认证平台及线下考评点动态信息(如名单、地址、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 认证平台在为评测合格的棋手发放相应级别的棋士等级证书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通过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获证棋手的相关信息及棋士等级证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认证平台在进行棋士等级评测的过程中,使用、处理、存储用户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考试产生的成绩数据、考生档案数据的管理使用权归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未经用户同意及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不得将用户信息及用户使用平台所产生的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开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测平台认证活动或考评点运营中的违规行为,可以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或地方各级国际象棋协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认证平台或线下考评点在棋士等级评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撤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请材料或考评点方案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更改、伪造考生考试成绩的;
(三)允许未通过身份核验人员参加考试或替考的;
(四)考评点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配合省级协会或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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