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象协字﹝2026﹞1号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印发《合作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际象棋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际象棋运动的健康发展,改革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项目发展实际情况,经前期征求意见,现印发《合作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6年1月19日
合作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象棋运动的健康发展,改革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优化完善新型国际象棋人才培养体系,努力提高我国国际象棋竞技水平,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是指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际象棋国家队参赛任务和国际象棋项目发展需要发起,与合作机构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共同保障国际象棋国家队集中训练、比赛以及后备人才培养,建设高水平的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包括国家(男、女)集训队(组)、国家青年集训队(组)、国家少年集训队(组)。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协会合作共同组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合作机构的申请、评审和考核,坚持科学统筹、多元开放、人才优先、明晰责权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协会可根据各层级队伍的需要选择“联建共建”或“委托承办”的合作类型,合作机构也可同时参与不同类型的合作共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协会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作共建国家集训队的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管理制度,完善组织、运行和考核评估机制;
(二)履行国际象棋项目或行业管理职责,协助、指导、服务、支持合作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三)作为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签约方;
(四)依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义务,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六条 省级国际象棋管理部门(或协会)职责包括: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属地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合作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共建工作,并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持;
(二)监督合作机构依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义务;
(三)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协助做好选拔输送、训练参赛、科研医疗、经费投入、市场开发等工作。
第八条 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合同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完成约定任务的合作机构,同等条件下具有新周期优先签约权。
第三章 共建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合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国际象棋项目发展基础和优势条件。
(三)确保稳定、持续的资源投入。
(四)申请单位是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体育行政部门的,应获得属地人民政府及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
(五)申请单位是高等院校的,应具备相关项目的科研攻关、专业人员、场地设施、服务保障等一项或多项优势条件。
(六)申请单位是企业、社会组织的,须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
第十条 申请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合作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申报材料:
发展规划(包括基本概况、目标任务、备战规划)、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场地设施条件、服务保障能力(包括队伍管理、文化教育、反兴奋剂、科研医疗等)、经费来源、思想政治教育等以及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协会可取消该单位4年以内申请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资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共建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按要求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由协会根据“公平竞争、综合评估、统筹布局、择优入选”的原则,制定评审方案并开展评审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体育总局棋牌中心”)经集体决策程序确定合作机构。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确定后,应于1个月内完成共建协议签订。
第十六条 协会按照共建协议约定和国家队备战方案,定期对共建国家集训队进行常态化监督和目标任务考核。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组建、国际参赛、外事管理、监督检查、市场开发等工作;
(二)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进行集中训练时,承担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
(三)与合作机构共同投入资源建设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具体资源投入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涉及资金投入的,原则上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商定。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积极配合协会,共同研究确定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的组建方案,制定目标任务,协助做好运动员选拔、训练参赛、思想政治、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协调属地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医疗、外事等相关部门对国际象棋国家集训队给予积极支持;
(三)建立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人员、经费投入、场地设施、文化教育、反兴奋剂、科研医疗等;
(四)配合协会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章 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与合作机构共同制定年度目标与周期目标,量化考核评价标准,重点突出办队效益、竞技水平和反兴奋剂情况等。协会依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机构进行阶段性考核,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合作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与协会共同建立健全合作组建激励政策,构建竞赛制度、经费奖励补助等多元化激励体系。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畅通与合作机构的沟通机制,遇重大突发事件、疑难敏感事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向体育总局棋牌中心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亚运会、世锦赛等重大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中发生兴奋剂违规及严重赛风赛纪事件,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协会可立即终止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同,并报体育总局棋牌中心追究合作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将严明组织纪律、强化监督贯穿全过程,对申报、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