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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12-256

国象协字〔2025〕9号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棋牌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际象棋项目竞赛、全国性国际象棋重要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经前期征求意见,现印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5年12月25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际象棋项目竞赛、全国性国际象棋重要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完善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

第二条 裁委会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体育总局棋牌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的建议,报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体育总局棋牌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技术申诉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副编排长、技术直播主管、技术直播人员、裁判员、编排员等。

第四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于全国性重要赛事举办前,根据本细则选派裁判员,并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职业道德良好、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1.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2.出现纠纷时,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或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四)就近的原则

举办全国性赛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五)均衡的原则

在就近原则条件下,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裁委会根据赛事标准推荐裁判长和骨干裁判员,其他裁判员按照裁判长推荐、承办单位推荐、裁判员自荐、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推荐人选名单。综合性赛事按照体育总局相关规定选派裁判员。全国性重要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及重要岗位裁判人员须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原则上应为一级(含)以上。协会裁判员出国执裁须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核批准。

(二)常规赛裁判员选派人数要求:1名裁判长,1-2名副裁判长,1-2名编排人员(含编排长、副编排长或编排员),每20-30名棋手配1名裁判员。

(三)裁委会对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裁委会可在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裁委会应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棋牌中心批准。

(四)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在信息平台上公示各项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进行回避等意见。

(五)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自觉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六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赛事技术申诉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长、副编排长等人员,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综合评价。

(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各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示以下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等;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八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方面的意见对裁判员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及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技术申诉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在赛区有聚众赌博、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

(三)取消执裁资格1至4年:经裁委会或技术申诉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

(四)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经裁委会或技术申诉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经裁委会或技术申诉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

(六)终身禁止执裁: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或经裁委会查实在比赛编排、抽签、计算名次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通过暗箱操作等方式人为操纵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触犯刑法者,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做出。

(二)对于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赛事竞赛技术申诉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同意并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

(三)对于取消执裁资格1至4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执裁的处罚由裁委会和赛事竞赛技术申诉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除警告处罚外,上述处罚内容将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信息平台予以通报。

(五)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应事先告知被处罚的裁判员有进行申诉的权力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细则的,有权申诉举报。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名及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80号;电子邮箱:cca_1986@163.com。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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